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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 ||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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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3|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营业税]][[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土地增值税]] | [[Category:2013|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营业税]][[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