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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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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