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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 ||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 ||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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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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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 [[Category:2003|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