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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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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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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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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