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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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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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3号  2003年10月27日  执行
2003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3号  2003年10月27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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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废止
第四条废止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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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三、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以及向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活动场所,应接受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在外县(市)提供生产性劳务,累计施工时间不超过180天的,应凭原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超过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以及向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活动场所,应接受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在外县(市)提供生产性劳务,累计施工时间不超过180天的,应凭原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超过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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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Category:2003|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Category:2003|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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