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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 三、关于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 ||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破产清算资金不足的,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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