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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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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税务机关实施清算审核的期限和程序。 | (十)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税务机关实施清算审核的期限和程序。 | ||
(十一)第三十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和第四十二条“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对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设置了30%的浮动比例,超出此浮动比例即可认定交易价格不合理。因此,比照上述规定以30%作为认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和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比例。 | |||
(十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收费用扣除按以下原则把握: | (十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收费用扣除按以下原则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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