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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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