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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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5号  2002年3月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正文= <center>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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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正文=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center>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center>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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