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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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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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1号  2001年6月1日  执行
2001年6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1号  2001年6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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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法规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法规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法规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法规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第53行: 第52行: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 = 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 (1 + 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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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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