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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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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 × 零售环节税率 |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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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 | [[category:201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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