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第11行: 第10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Category:2008|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8|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不征消费税]]
25,414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