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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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6号  2005年8月4日  执行
2005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6号  2005年8月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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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5100000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长法执字第386-5号裁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5100000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长法执字第386-5号裁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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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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