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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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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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8号  2005年11月16日  执行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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