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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5月3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2010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center>'''网络商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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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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