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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推行范围 | 一、推行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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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 ||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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