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第9行: 第10行: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wiki置底}}
[[Category:2004|9]][[Category:营业税]]
[[Category:2004|9]][[Category:营业税]]

2025年4月14日 (一) 13:28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