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5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9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  2023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者合规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  | 
				|||
| 第235行: | 第235行: | ||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 ||
  第二十六条 合规承诺  | |||
  鼓励经营者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合规承诺可以提高经营者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合规管理能够有效执行。  | |||
  经营者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部门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作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承诺,或者在整体合规承诺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内容。经营者可以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违反合规承诺的不利后果。  | |||
  第二十七条 合规报告  | |||
  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或者在整体合规报告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项。合规负责人可以定期向经营者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当出现重大合规风险时,合规负责人及时向经营者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汇报,并提出风险应对建议。  | |||
  鼓励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及进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人员配备、合规审核记录、合规宣传培训、第三方评价以及近年申报和被处罚情况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定期了解辖区内经营者合规管理情况,给予经营者必要支持和指导。  | |||
  第二十八条 合规评价  | |||
  鼓励经营者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评价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 |||
  (一)建立明确、可执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流程;  | |||
  (二)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  | |||
  (三)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  | |||
  (四)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  | |||
  (五)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九条 合规咨询  | |||
  经营者可以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鼓励经营者相关人员尽早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负责人咨询经营者集中过程中遇到的合规问题。经营者可以向外部法律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合规咨询,也可以就申报经营者集中等事项向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  | |||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做好相关合规、申报等工作。  | |||
  第三十条 合规培训  | |||
  鼓励经营者以专家授课、印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与培训,引导和督促经营者相关人员提高合规意识与能力,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 |||
  鼓励经营者对决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基础知识培训,对合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专业培训和考核。  | |||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宣传和培训,指导经营者做好合规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合规奖惩  |   第三十一条 合规奖惩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