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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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好相关政策权益告知。参保单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进行权益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病残津贴相关政策及申领程序,填写申领病残津贴知情同意书(附件5),本人或者受托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首次受理部门(单位)负责权益告知,告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其他网络信息方式。有关权益内容可以从省人社厅门户网站获取。
  (三)做好相关政策权益告知。参保单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进行权益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病残津贴相关政策及申领程序,填写申领病残津贴知情同意书(附件5),本人或者受托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首次受理部门(单位)负责权益告知,告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其他网络信息方式。有关权益内容可以从省人社厅门户网站获取。


  (四)待遇领取地判定。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参保人员涉及跨省流动就业,在多个省份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待遇领取地。
  (四)待遇领取地判定。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参保人员涉及跨省流动就业,在多个省份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者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者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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