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底}}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9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134号  2009年3月17日  执行
2009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134号  2009年3月17日  执行
第7行: 第8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Category:2009|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wiki置底}}
[[Category:2009|]]
26,609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