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6行: 第6行:


第二条部分内容:“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第二条部分内容:“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正文=
=正文=
第15行: 第17行: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1989|N]][[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
[[Category:1989|]]
26,539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