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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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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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