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1995〕47号 1995年7月10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范围的请示》(并地税所字[1995]第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 |
无编辑摘要 |
||
第15行: | 第15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5|7]][[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Category:1995|7]][[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政府特殊津贴|晋]] |
2025年2月14日 (五) 08:3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1995〕47号 1995年7月10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范围的请示》(并地税所字[1995]第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通用航空公司所属人员现执行的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津贴、补贴,因此,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