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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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8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阳地税税一发〔2005〕12号 2005年5月8日 执行 | 2005年5月8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阳地税税一发〔2005〕12号 2005年5月8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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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2日 (日) 13:53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5年5月8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阳地税税一发〔2005〕12号 2005年5月8日 执行
2008年5月19日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阳地税税函〔2008〕43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原土地增值税预征率3%的规定(阳地税税一发〔2005〕12号)同时取消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执行中由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