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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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规〔2022〕5号 2022年9月22日 执行 | 2022年9月22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规〔2022〕5号 2022年9月22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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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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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 (四) 13:37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2年9月22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规〔2022〕5号 2022年9月22日 执行
2022年9月22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规〔2022〕5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