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没有差异)

2023年5月8日 (一) 02:56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年第29号  1990年6月28日  施行

正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