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 ||
第9行: | 第10行: | ||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4|9]][[Category:营业税]] | [[Category:2004|9]][[Category:营业税]] |
2025年4月14日 (一) 13:28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