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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3.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5.个人独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本规范第 1、4 项材料; | |||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
6.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 | |||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
8.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本规范第 1、4 项材料,以及隶属企业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 20 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分别参照“【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内容。 | |||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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