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第9行: 第10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wiki置底}}
[[Category:2000|废]]
[[Category:2000|废]]

2026年3月11日 (三) 11:35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