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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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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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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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 (三) 11:3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2000年6月1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