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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0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6号 2000年1月31日 执行 | 2000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6号 2000年1月3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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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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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在《请示》所反映的情况中,对“工程处”取得工程价款收入与工程成本相抵后的利润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在《请示》所反映的情况中,对“工程处”取得工程价款收入与工程成本相抵后的利润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
[[Category:2000| | [[Category:2000|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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