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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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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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项税额 || 1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 |||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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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 || 12 ||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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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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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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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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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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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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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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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 || 19=11-18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 |||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 |||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 |||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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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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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 |||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 = 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 预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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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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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 |||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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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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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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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2026年3月7日 (六) 09:03的版本
简介
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
1.纳税地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自然人: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计税期间: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3.申报期限: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4.预缴申报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2)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4)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5)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6)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设定,
主表
销售额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
|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
|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
| (四)免税销售额 | 8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
税款合计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 销项税额 | 1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
| 进项税额 | 12 |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 = 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 预征率。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税款缴纳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