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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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 |||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 |||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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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
2026年3月7日 (六) 08:47的版本
简介
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
1.纳税地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自然人: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计税期间: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3.申报期限: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4.预缴申报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2)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4)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5)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6)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部门可以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主表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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