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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1月29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6〕1号 2026年1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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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制度建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 在本制度建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按当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 ||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或到期后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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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6|1]][[category: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category: | [[category:2026|1]][[category: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category: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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