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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3.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2.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 |||
(1)变更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 |||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4)变更出资额: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5)变更投资人: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 |||
(6)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提交本人更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投资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变更后居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
(7)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变更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承诺书(勾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 7”相关内容),并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 |||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 |||
=====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3.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普通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
3.债权人公告(公告期60日)。投资人自行清算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6.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本规范第1、5项材料; | |||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
7.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文件。 |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普通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4.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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