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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程序)》。 | |||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20日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
3.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 |||
注: |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2.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
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
4.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5.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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