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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24年10月29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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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围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围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 |||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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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围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围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 |||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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