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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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5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25〕1号  2025年2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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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现就我省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现就我省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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