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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1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5号 1999年5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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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center> | <center>'''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center>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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