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1月26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2010年1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中央企业: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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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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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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