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暂定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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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6月2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局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发〔2025〕58号  2025年6月24日  执行 =正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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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暂定名)|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
  (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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