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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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8月6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15号  2012年8月15日  执行 2012年8月6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15号  2013年8月15日  废止 2013年8月29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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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各市物价局: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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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及服务类别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交费主体 !! 备注
! 交易及服务类别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交费主体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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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招标、挂牌 || 成交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2%
| 转让、招标、挂牌 || 成交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2%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7%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7%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5000万元以上 0.3%
5000万元以上 0.3%
第41行: 第41行:
  || 租金总额
  || 租金总额


评估地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0.3%
评估地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0.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5%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6%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5000万元以上 0.03%
第55行: 第56行:
  ||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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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 || 成交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3%
| 拍卖 || 成交价 || 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3%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7%
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7%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2%


5000万元以上 0.8%
5000万元以上 0.8%
第71行: 第72行:
  六、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六、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七、本通知从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30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从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30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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