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1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0号  2014年3月15日  施行 2021年3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年第37号  2021年5月1日  废止 =正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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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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