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70行: 第70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省(区、市)卷烟计税价格表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2001|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卷烟]][[Category:雪茄烟]][[Category:烟丝]]
[[Category:2001|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卷烟]][[Category:雪茄烟]][[Category:烟丝]]
26,627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