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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5.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
  6.200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 |||
=税率=  | =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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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 =计算=  | ||
==生产环节==  | ==生产环节==  | ||
  应纳税额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本期销售额 × 20%  | ||
==核定白酒销售价格==  | ==核定白酒销售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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