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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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
 
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
 
构。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
 
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
 
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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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
 
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
 
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
 
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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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
 
本变化;
  上市公司实施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
 
其他情形。
  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相关板块定位,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具体条件;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
 
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
  (四)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在计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当将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报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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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监会注册。
 
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权。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
 
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
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
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
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
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
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
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
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
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
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
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
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
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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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
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
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
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
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
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
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
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
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
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
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五)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在计算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当将分期发行的各
期股份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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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达到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和程序。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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