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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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1992〕22号  1992年7月14日  执行 =正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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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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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于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于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center>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center>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
案件。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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