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一次性筷子: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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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  |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
==委托加工环节==  |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期初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比例税率  | |||
==进口环节==  | |||
  应纳税额 = 进口额 × 比例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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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 (二) 11:40的版本
简介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税率
| 序号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
| 1 | 5% | 万双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今 |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期初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进口额 × 比例税率
适用法规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 | 2009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