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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center>'''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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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制定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加强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制定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加强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 ||
第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商品指数基金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商品指数基金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我会相关规定。 | ||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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