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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3月2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 2009年3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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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 | 第11行: | ||
一、可调整地类含义 | 一、可调整地类含义 | ||
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 | |||
二、调查方法和要求 | 二、调查方法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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