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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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职工福利费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14%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支付给职工福利部门(项目)劳多派遣用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成本职工福利费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14%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支付给职工福利部门(项目)劳多派遣用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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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职工教育经费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2.5%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08年
| 成本职工教育经费 || 成本工资薪金总额2.5% || 成本(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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