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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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扣除标准 !! 说明 !!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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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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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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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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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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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 费用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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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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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残疾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外加计100%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成本残疾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外加计100%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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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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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 据实扣除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 费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支出 || 据实扣除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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