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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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氯联苯(已淘汰类) || ——
| 多氯联苯(已淘汰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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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ref>
<ref>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ref>
<ref>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ref>
<ref>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ref>
<ref>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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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2|D]][[Category:生态环境部]][[Category: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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